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1]1
摘要。从农民工目前的现状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已经成为城市里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业主体。虽然近年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但城乡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使农民工在就业中遭遇歧视。这不仅在短期内损害农民工的权益,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碍城乡一体化的实现,更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就业歧视合法权益
绪论。当前在我国的就业环境之中,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就业其实问题。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分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的小康,必须实施一些必要的措施改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改善。
1、农民工对现代化建设的意义(1)农民工与城市
城市化建设和农民工进城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城市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而农民工进城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商品流通中的城乡界限已经不复存在,这样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我们应当不失时机的顺应潮流,趁势而上,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实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工进城的良性互动。
当农民工走进城市,在建筑工地和城郊安营扎寨时,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有某种优越感的城市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便出现了限制、排斥、歧视、刁难甚至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目前的城市结构对城市农民工的包容是有限度的,所以再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户籍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2)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
虽然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很多的矛盾,但是农民工对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付出却也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工的分化,也就是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是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所致,农民工进入城市,参与城市的各项经济建设,带来了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农民工是城市化建设的生力军,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记得农民工从土地中束缚解脱出来,今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直接重要的作用,而农民工的各种待遇称得上是成本低,效率高。城市居民越来越感觉到生活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进程把许多劳动强度大、累、脏、险、差的活都揽了下来。城市的卫生、建筑行业、日常生活的供应、农贸市场、运输、服务行业及工业领域等,农民工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城市化的进程及城市居民的各种生活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对城市化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高楼的耸起,城市的卫生环境的改善,城市生活的变化,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增加,所有这些城里人引以自豪的事情都离不开农民工,离不开农民工做出的成绩。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伟大产物,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力量,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主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农民工对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做出了巨大的不可忽视的贡献,为城市的各项生活、经济建设等做出了骄人的成绩。
2、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相关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还有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关注度也大幅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得到越来越多大众的关注。
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理论分析,西方劳动经济学的歧视理论对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不强,其原因在于,歧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而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被歧视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是由于制度性因素;垄断也并非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西方劳动经济学所说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纠正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然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市场失灵,而是由于政府失灵所致,是长久以来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基于特定时期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出于种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在维护了一部分人利益和特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利益。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是对农民工实行就业歧视的重要理由。城市本地劳动力与外来劳动力的关系,正在由互补走向竞争。目前,这种竞争主要发生在低技能、低进入“门槛”的岗位,但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劳动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或人才)流动的增多,将使其对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挤压”日益扩散。农民工不会对一类劳动力市场上的城镇劳动力产生替代关系,相反,从动态看,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农民工还会促进其就业。中国城市中被农民工替代的岗位数占城市本地劳动力的7.2%,占农民工总量的33.6%;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高度互补、小幅替代,并且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间的替代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就业替代中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性别歧视加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程度。
外来民工并非在所有的岗位上都与下岗工人存在竞争关系,对于下岗工人不愿干的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是补缺关系。在农民工和下岗工人都愿意干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驱逐民工并不会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会使得城市劳动者的就业量按比例增加,城市政府的歧视政策是以大量农民工就业机会的丧失来换取城市工人就业量的少量增加。从家庭制约视角来透视城市工人不愿意从事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这一现象,认为农民工和城市工人面临的家庭制约不同,是导致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在就业行为上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城市政府在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实施的歧视性就业政策是错误的干预行为,城市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施行政府干预。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关系,即零替代关系与替代关系。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人口就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在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将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量,但它是以农民工就业机会的更多丧失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歧视性的结果将使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下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城市就业人口能否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农民工的存在与否,以及数量的多少。农民工就业歧视对降低城市就业人口失业率无实质性帮助,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其结果得不偿失。城市在外来劳动力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因为外来劳动力对城市的贡献与对城市就业岗位的挤占可能同时存在。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可能导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社会公平;外来劳动力就业应主要靠市场调节,地方政府应为外来劳动力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我国农民工就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虽然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的发展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已然很严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已然很突出。(1)农民工现阶段的就业现状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首先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2)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存在着许多就业歧视问题
(一)就业机会歧视农民工因为身份或户籍等非相关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在我国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允许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状况极不稳定同时许多城市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采取先城后乡的就业政策等哈耶兹曾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应保护自然的不平等,消除人为的不平等,具体到农民工就业,被选择的标准不应该是人为制定的带有歧视性的政策,可惜的是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和农民身份,无法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被接纳,也只能被限制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脏险苦累毒岗位中。
(二)就业待遇歧视农民工因身份或户籍等因素的限制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有的甚至被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工资待遇歧视,是目前表现最多的歧视,通常表现为具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其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工资低,二是同工不同酬,三是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三)就业保障歧视在农民工和企业雇主之间,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项目都是缺位的,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时与雇主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享受城市工人所拥有的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权益,而且还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以至于出现工伤事故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3)原因分析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时,不能单从一个方面进行,要多角度多维度地去分析。
(一)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制定并执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增长战略,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一系列的城乡隔离政策,1958年1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条例的确立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户籍制度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工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和歧视的根源。在户籍制度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各城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以城市管理为名,先后制定了一些偏袒保护城市劳动者,排斥农民工的政策,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了种种限制,在这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自由的进行职业选择,导致其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均处于劣势,使农村劳动力游离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直接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
(二)
从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劳动力市场从总体来看,供大于求,城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新增劳动力、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需求。随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各行各业对农民工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工学历低、人力资本含量不高,缺乏竞争优势,很难胜任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市场存在大量的潜在替代物,对其而言,找到一份工作已相当满意,更不敢奢望更好的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能忍气吞声。各地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制定一系列对本城市人口有利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人为的限制,使其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均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对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不完全信息,因此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农村劳动力的有效信息做出具体判断和评价,便通过增加各种歧视手段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成本,从而起到甄别劳动力、降低决策风险的作用。同时,由于农民工的流动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根据调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出农村劳动力大多来自收入较低的家庭,因为他们具有相对较高的失落感,因而有更强的流动动机,而用人单位也很难对他们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这便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实力。
(三)从意识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数千年的等级制度至今仍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今,人们在经济利益划分时很大程度上会依据社会等级来进行,而我国农民处在社会等级的最底层,这就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歧视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实行了长期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采取了一系列城乡隔离政策,导致人们已经习惯性的差别对待农民,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城市中大部分人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对农民的歧视,认为其是“老土”、“低素质”的代名词,并产生了歧视农村劳动力的观念。
4、提出正确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建议(1)政府应该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
完善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法律制度及保障机制
首先,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直接根源是户籍制度的存在,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必须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制定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政策。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下,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要求,虽然城市居民下岗失业问题比较突出,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的事实更加不可忽视。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依靠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分为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对农民工身份的限制,防止农民工对城镇就业进行冲击,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远看,都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障碍。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民工的权益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得到维护,各级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尽快把反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严禁工资歧视。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明确各级政府劳动监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赋予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和救济途径。
此外,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一套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严格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重点解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吸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学校学习,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后顾之忧。
(二)
搭建农民工就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要根本解决问题,首先必须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发展城乡统
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农民工在就业上的制度性歧视。彻底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降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使农民工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其次,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主,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采用多方主体互动式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受教育状况、个人工作经历及奖励、处罚等状况,并做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充分整合各地区劳动保障、农业、企业等部门,为农民工的就业建立一套相关网络和定期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组建相关机构定期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信息,让农村劳动力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的真实信息,以减少农村劳动力信息搜寻成本。建立完善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可以消减因信息不完全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这种体系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劳动力,可以有效抵制因信息甄别所产生的歧视。
此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让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和较平稳的增长势头。发展弹性就业,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要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利用政府财政扶持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充分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三)消除歧视以营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软、硬手段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加强社会文化道德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平意识,通过引导性的教育手段,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消除个人偏见。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政策的强制性,严格执行《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区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一经发现对农民工的违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利用媒体的影响力,规范市场秩序。同时,针对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可充分利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增加农民工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化被动保护为自我保护。(2)农民工自身应该提高维权意识
(一)提高自身素质
农民工有农村进入城市,不仅是居住地的迁移、职业的变革,更是思想文化的飞跃。农民工在城市所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环境,应当学会调整心态,作好心理准备,学会在一个生活和工作完全不同于家乡的新环境中生存,在能力和个性特征上努力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使自己能够深度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现实生活中,城市居民之所以在农民工面前有一种优越感,或者说有歧视的资本,是因为整体而言,农民工的素质相对低下,这不仅表现在劳动技能上,还体现在诸如农民工不注意城市公共卫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等,从而招致城镇居民的反感。鉴于此,农民工通过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人力资源禀赋,积极地学习和融入社会现代城市文明,转变角色,争做文明城市人。工作后的农民工应树立危机意识和抗压意识,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时刻调整自己,做到工作不忘学习,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用过硬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的个性特征去实践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
(二)增强法律意识
农民工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实践,通过各种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学会全方位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制环境的核心问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提高了,不但可以通过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的对消除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发布的最新法规条例,而且能调动农民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遭到不公平待遇时也不会失去理智,使用非法手段和行为来保护自己,大大降低了一些农民工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直接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与用工单位签定合时,也能比较清楚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不要因为迫切需要工作而盲目签定合同。同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为执法机关拿出相关证据,帮助监督执法部门及时、准确、有效的开展工作,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农民工就业歧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广大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而且农民工自身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增强就业能力。
5、结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农民朋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高自身素质,把握就业机会。更需要政府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就业制度创新,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具体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的良性有序运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高,社会劳动环境地改善,在加上政府部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改变,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其中农民的数量很多,要想改变此状况还需要未来很长时间的努力改善。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及解决思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2】
张清泉。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中国农民工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3】
叶迎。我国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
【4】
李芹,刘万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排斥及非制度排斥[j].城市问题,2009(2)【5】
杨河清.劳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
叶迎.我国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
【7】
罗美琴.关于改善城市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的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7[1]胡铭峡【8】
我国农民工的社会效应分析及对策思考[j](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第二篇: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专业: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年月日
目录
摘要:……………………………………………………………………………………3关键词:………………………………………………………………………………..3正文……………………………………………………………………………………….4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4
(一)就业机会歧视……………………………………………………4
(二)就业待遇歧视……………………………………………………5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6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7
(一)制度上的原因……………………………………………………8
(二)法律上的原因……………………………………………………8
(三)其他原因…………………………………………………………10
三、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11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11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13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14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15结束语:………………………………………………………………………………16
2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
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
3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
4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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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个个家庭的解体,受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更为无辜的孩子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龄还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知父母为何离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他们幼小的心里会留下一定的阴影,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成长和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心态。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一个错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一辈子,所以,在当家人大打出手,互相伤害的时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调整自我心态,积极面对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成长的坏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为儿女担心,尤其在农村,老人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婚姻解体,老人没有人照顾,更显得孤老无依,让我们情何以堪,中国的百善孝为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危害社会安宁,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家庭成员的伤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得伤害,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思想的偏激,容易做出一些伤人伤己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行为对很多人有一定的领导和标杆的作用,例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李阳虐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