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奥运时期建设全面展开,建筑工地和农民工大量增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

(一)农民工上访情况

(二)拖欠工资情况分类.38批上访农民工中,主要以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主,其次存在拖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承包方或包工头无故失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讨要医药费和工资以及恶意讨薪等几类情况

(三)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情况。根据接待来访农农民工时的了解,上访讨薪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均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在由开发单位→总包→劳务分包→施工队→班组→农民工等组成的关系链中,大多数问题是发生在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上,所以,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

二、农民工上访讨薪的主要特点

发生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存在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突发性强。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往往没

1有任何征兆,不分白天黑夜和节假日,随时都可能一哄而起,一聚而上。

(二)情绪激烈。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几乎都是在与包工头或劳务公司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情绪往往都比较激烈,不听劝阻,动辄围堵政府大门、冲击机关,堵路、拉横幅打标语,甚至有阻挠施工、损坏工地设施、打架斗殴、上塔吊要挟等过激行为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和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阶段性明显。从我区近几年农民工上访统计数字看,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情况呈“哑铃型”,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春节之前,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二是麦收、秋收季节,农民工家中因缺少劳动力,需要结清工资回家劳作

(四)非法务工用工多。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几乎百分之百没有和劳务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维权意识,只知道要不到工资的时候上访找政府。

三、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建筑领域涉薪纠纷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建筑工程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建筑工程发包无序现象存在

2从目前建筑领域的情况看,工程发包无序,大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接项目,公司本身没有施工实体,接到项目后随即转包出去,一个工程往往要经过几层转包,出现总包方、劳务公司、大包工头、中包工头、小包工头、班组长等多个层次环节,班组长再弄来一帮老乡或亲朋干活,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包工,四流队伍施工的现象。同时,企业资质的挂靠现象较多,使非法承包工程合法化的现象大量存在。再者,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包工头没有制约办法,对包工头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由于层层转包、层层剥利,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必然选择。

(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与总包方之间的矛盾。作为开发商,他需要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托辞,或因质量问题与总包方发生争议,迟付或少付给总包方工程款,使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如期兑现,甚至形成总包方因开发商不兑现工程款而拖延工期,开发商因总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等问题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恶性循环。随着问题越拖越大,矛盾越拖越激化,最终出现农民工直接上访或劳务公司带领农民工上方讨要工钱。

3二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之间的矛盾。总包方作为开发商和劳务方的中介,起着与开发商兑付工程款和与劳务方结算劳务费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是多层转包,这个关系链就更为复杂,也就更容易出现问题。即可能发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总包方不能按期拿到或少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又可能发生因为虚报施工人数、虚报劳动量等原因,劳务方与总包方无休止扯皮、不能如期结算劳务费等问题。

三是劳务方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劳务方与总包方结算劳务费后,再以工资形式与农民工进行结算。由于劳务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利少或无利,无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一旦拿不到钱,往往就会选择停工,到各处讨要工资,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三)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一是审核管理机制不完善。按规定,开发商、总包企业、劳务公司都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才能合法经营。但随着市场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类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资格审查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各政府主管部门受人才、物力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实现审核工作的全覆盖。在建筑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具备资格的建筑企业、劳务企业或个人违法经营的现象,一旦工程亏本,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导致农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

二是用工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也是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最大原因。一些劳务公司无用人资格,不经过劳务市场招用农民工,

4而且不与农民工签订任务劳务合同,非法用工;部分农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影响,农民工不敢要求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双方出现工资结算争议,劳动主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察和仲裁处理。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一些开发商、建筑公司摊子铺得过大,管理十分混乱。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及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总包企业不通过劳务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将劳务费付给予工头个人,一旦工头携钱逃逸,后果不堪设想。近几年来,区内出现了多起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不知去向,数十名农民工找开发商、总包企业甚至到区政府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事件。

四是系统内部疏于监管。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方式粗放,不能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一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主体不清晰,权责划分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发商将工程款付给总包方了事,总包方将劳务费付给劳务方了事,劳务方则将农民工工资付给工头了事,系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没有人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这就给工头少发或不发农民工工资以可乘之机。

四、有效减少农民工集体上访的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一)着力提高建筑市场各主体的素质

对待开发商、总包方,一方面加大对行业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方式向其灌输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使其逐渐形成遵守规则和互利共赢的观念意识。对待农农民工则应以教育为主,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工地监管力度

一是信息要灵通。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本辖区各类项目开工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国土、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对基层上报信息负责核准,并对全区建筑工地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备案,出现违规项目及时查处。二是执法要严明。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开工工地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具有开工证等必备手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拉网式大检查,对施工工地进行有效监督,对问题工地及时查处、严惩不贷,从源头上发现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三是对本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建筑单位,相关单位应不再批准其开发新项目,从根本上控制危害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发生

(三)规范劳务用工体制

只要有违规用工的现象存在,就会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问题,所以,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

6项义务,使这一环节不出问题,才能减少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发生。针对目前建筑市场非法用工、非法务工多的混乱局面,建设“乱世用重典”,凡是无用人资格的劳务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决不姑息。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增加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否则一切好的政策、设想都将成为空谈。要正视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提示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主要的是要强制劳务公司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落实,违者给予重处。为此,要重点加强这一环节的执法力量。

(四)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引导建筑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制度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不管是按月发放也好,还是最终结算也好,都要保证工资能够发到农民工手里,从源头上避免工头截留现象的发生。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可以考虑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委、劳动保障局联合负责,根据工程量,按照一定比例层层预先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不准其开工入场,使各层级都有责任感,如果谁出现问题,就动用谁的保证金。在工程完结时,如果开发商不兑现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局按照保障金的相关规定予以兑现,这样就可以避免农民工干完活拿不到钱,而政府也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

(五)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处臵力度

7针对打着讨薪旗号组织人员集体上访,给政府施压,少干多要、重复讨要,甚至采取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的恶意讨薪,要加大处臵力度,决不姑息。

总之,要建立良性的建筑市场,在当今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在从事简单劳动人员过剩的情况下,只有增加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使建筑市场中的各层级、各环节都处于依法有效监管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上访讨薪问题的发生。

第二篇。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以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笔者现就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浅谈自己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需求,大量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这给农民工增加了举证的困难。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的外出打工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生计。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成果世人共睹,其劳动报酬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以有力的威摄。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调查取证,急件快办。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强化措施,快速执结。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果断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同时充分运用联动机制、信用惩戒、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注农民工生活,保护农民工权益,不是相关部门和农民工个人的小事,而是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保护农民工,使人们既能听到劳动的号声,又能看到劳动者的笑容。

第三篇。农民工讨薪农民工讨薪“在路上”。。。

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的加大跟坚决,今年的楼市“寒意”阵阵。年关将至,民工忙活一年的薪资是否可以正常收到,成为近来人们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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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治安处罚条例办,实行拘留或收容,刹一刹组织上访、串访、无理上访者的歪风,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上访问题是个严肃问题,也是事关全局的问题,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各级领导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问题,一定要下决心办实事,解决好上访问题,使垦区的各行业在健康有序和谐的环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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