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权证(建设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权证(建设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工作的通知通国土资规〔2011〕2号

海安、如东、海门、启东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围填海造地是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做好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开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促进沿海地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海域使用权证(建设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围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或围填海造地特定区域内,可以开展土地总登记

三、申请换证,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和上报备案。

四、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及

1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科学引导开发活动。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换证。

五、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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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