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程序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补偿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

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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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