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
3.1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矿山土地复垦
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总则
4.1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
4.2.1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4.2.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4.2.3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则。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4.2.5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4.2.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2.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3治理与验收对象
4.3.1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3.2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
4.3.3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1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5.1.1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影响;
5.1.2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
5.1.3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5.1.4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
5.1.5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裂缝。
5.1.6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2.1地下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5.2.2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害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5.2.3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害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
5.2.4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1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2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已经治理。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7.1崩塌、滑坡治理。
7.1.1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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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0.2矿山植被恢复所选择的目标植物和群落类型应与矿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石环境相匹配,确保植被重建的成效和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10.3矿山植被恢复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符合相关要求。
10.4矿山植被恢复验收按木本群落类型与草地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