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五稿反馈意见修改稿)(1)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土地登记基本要素

1.严格统一土地登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由其他业务部门多头办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必须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2.科学划分土地登记单元。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履行地籍调查程序后划定。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填写。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应编制宗地代码转换对照表,待变更登记或换发土地证书时赋新地号,切实做好原有代码和新代码的转换与衔接工作。

3.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违反用地批准文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依法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无法对应的,按照批准用途办理登记,但同时必须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用途,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

4.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土地出让年限一般自出让合同生效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起算时点。

二、严格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5.规范储备土地登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确定。

1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6.规范共有土地登记。土地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共同申请土地登记。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但是对共同共有的,可在土地证书“权利人”栏填写其中1至2位权利人名称,其他共有权人以“等”代替,但要在“记事栏”备注全部共有权人及其所占的比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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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各省(区、市)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建立省级土地登记代理协会。逐步建立土地登记申请人、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相互促进、规范有序的土地登记新机制,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

14.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要将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作为日常服务向社会推出,规范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查询结果,逐步丰富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要加强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充分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15.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加快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继续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地籍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形成管理规范、现势性强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可在系统中建立电子土地登记卡和登记簿,但同时要备存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