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五稿反馈意见修改稿)(1)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将设区市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办。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刘瑞宽66771670于丽芳66771597传真:66771546)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善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地已建立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部署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各级自行开发的地籍管理系统要与省级系统实现完全对接。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地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

(二)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权的有关规定,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本行政区内全覆盖,不得遗漏。

三、省级工作内容

(一)制作正射影像图(2010年7月-2011年10月)。利用航空摄影数据,通过纠正、镶嵌,编制全省1:2000正射影像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

(二)制作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2011年11月-2013年6月)。利用正射影像图,按照数字摄影测量及解析数字测图要求,结合外业调绘补测的方法,生产1: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

(三)试点与培训(2011年9月-12月)。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试点县,试点县先选择1个典型乡(镇),明确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解析法、图解法、cors系统等不同方法完成地籍调查,总结经验。制定《河北省村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对全省参与调查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标准,规范工作。

(四)成果检查验收(2013年1月-2015年12月)。省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及登记成果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完成一批,检查一批,验收一批。

(五)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2013年7月-2015年12月)。完成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完成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和培训。

(六)省级成果汇总(2015年7月-12月)。主要是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成果整理归档。

(七)总结表彰(2015年11月-12月)。对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组织准备。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宣传发动,确定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编写实施方案,准备表册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域界线,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权源资料,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与接边成果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

2、权属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界线不清的荒山、荒坡、荒滩、海涂、河流、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等,进行核实和调查。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每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地籍图编制。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成果,以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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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应用,规范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六)分级负责,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省级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测绘、省市县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底图的生产、省级预检验收等经费。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调查、群众工作等经费。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