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把握规划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和社会科学属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划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区域

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对广州市的规划区实施规划管理。

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2010年之前,广州市规划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十区两县级市,全部为城市规划区;2010年之后,广州市规划区仍为十区两县级市,但将其划定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新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规划管理基本制度

(一)广州市规划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二)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1.在县级市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该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2.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

3.在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的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改造

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实施。

1(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六、三十

七、三十

八、四

十、四十一条)

三、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

(一)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区辖镇不属于《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镇。区辖镇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单元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指导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区辖镇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省、市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所在区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的申请,并附上原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修改县级市辖镇的总体规划前,由组织编制主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区辖镇规划、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当依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等事项的管理按照《广州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

五、十六条;《广州市实施办法》)

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一)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

四、五十九条)

(二)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乙、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核查原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认真核对原件,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交申请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依据:《关于授权核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粤建法函[2008]29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资质甲、乙级单位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单项资质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广州市承接具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任务

(四)外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到广东省广州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广东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只可以在本地承担规划编制任务。

(五)规划编制单位违法处理

1.规划编制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区城乡规划部门发现规划编制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发现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取得资质证书没有按时年审,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二、六十三条)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建设单位报送批准或核准立项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1.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凭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再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已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有效时限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位于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1)历史上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发出的有关规划批文的建设项目;(2)已按程序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城市基础设施可以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实行批准制或核准制的划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项目批准或核准等有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规划条件

实行备案制的划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须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3.对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协议出让对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

协议出让对象(建设单位)持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对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土地储备部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5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七、三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一)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形以外,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编制深度要求另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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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执行日期的衔接问题

(一)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展城乡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的,其下阶段的工作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在2008年1月1日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并获受理的,该阶段许可按《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