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遗留问题给县政府的报告
遗留问题的报告
xxx县人民政府:
xxx有限公司作为xxx县招商引资的一家新建企业,从成立、重组到投产,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xx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截止到2011年底公司已累计缴纳各种税费达7326万元,为xx经济做出了一定贡献。由于公司是一家历经合作、重组、收购而建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受到内部体制、产业政策、项目规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上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对有色金属行业的冲击,公司被迫停产至今。目前我公司按照省国资委和xx集团公司的要求,正在积极处臵资产,寻找合作伙伴,以达到盘活现有资产、启动生产经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但前期企业土地权使用性质的遗留问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转让,亟待解决。因此,现将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我公司于2004年4月13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面积233400平方米(350亩)。公司按
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面积,按照有关规定,已一次性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共计1125万元,同时,按照相关税法,向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年缴纳数额为80万元左右。由于前期在办理土地征用过程中遗留问题较多,至今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实际使用面积比证载面积少42.3亩,严重影响了公司资产的评审和处臵。近期,xx镇政府多次要求我公司支付厂区西部54亩土地的租金,我公司认为镇政府的要求不妥。
一是镇政府所指的54亩土地已包含在我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所界定的范围之内,土地性质确定为出让,公司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每年我们还缴纳土地使用税。因而镇政府要求我们缴纳的“土地租金”属于重复缴费,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
二是镇政府解释县里在办理用地时,认为不是给村民支付的一次性土地出让金,而是办理的土地租赁,每年由县财政向村民支付土地租金,且不包括其所指的54亩“土地租金”。我们认为,我公司既然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了正规的土地出让使用手续,政府有关部门已正式向我公司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不应再重复缴纳或支付其他土地使用费用。至于当时县、镇两级政府与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应该由两级政府妥善解决。
为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确保我公司顺利实现资产处臵,盘活现有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继续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我公司建议:
1、恳请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妥善解决土地使用产权证和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2、鉴于我公司使用土地的性质以及已向县政府交纳相关费税的事实,镇政府不应再向我公司催要任何土地租赁费。恳请县政府协调解决xx镇政府向我公司索要“土地租金”的问题。
特此报告。
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
1、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所确认的土地边界及当前实际占用情况示意图(复印件)
3、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复印件)
第二篇:交工遗留问题整改报告工程交工遗留问题整改处理情况的报告
xx项目管理部:xx监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xx工程,自xx年x月x日交工验收即进入缺陷责任期,目前,已对交工遗留问题按《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中的要求全面整改处理完成,现将整改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对交工验收证书中要求整改处理的问题,我项目部高度重视,于xx年2月1日开始制定整改措施,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具体抓整改落实,质检、试验等相关人员现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处理情况是:
一、关于“局部上边坡受雨水冲刷明显,应及时清理冲积物,以防止阻塞水沟和涵洞造成排水不畅而影响路面”的问题。我项目部对k52+860~+900段、k53+273~+294段、k64+805处边沟、k67+028处边沟、k68+720处涵洞、k67+920处涵洞等阻塞的冲积物进行了清理,并安排专人,加强雨季巡查,做到及时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二、关于“局部因混凝土防撞墙排水孔设置不够、位置不合理或排水孔孔径偏小而造成路面积水的地段,特别是k73+500~k73+650段和k83+025右侧,应完善排水工作,同时应对此类地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处理”的问题。我项目部采用空压机打孔、扩孔处理,
第三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6〕101号【发布日期】
2006-11-30【生效日期】
2006-11-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政办〔2006〕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措施,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妥善处理我省土地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和原则
本次处理所涉及的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发生的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没有查处到位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处理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自查为主、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段、地类、用途和违法违规性质,在依法严肃处理后,完善有关手续,使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分类处理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
(一)关于不同时段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1999年1月1日经修改后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没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前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由当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属于用地单位或个人责任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规划并补办用地手续。
对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须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经依法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其中,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后顶风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关于经营性用地
对于在2002年7月1日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项目开发协议并实施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可继续以协议方式供地,补交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2002年7月1日后实施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必须在依法从严处理后,按当年周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高地价补交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
(三)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并涉及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补交耕地开垦费,或制定补划方案并限期落实。
(四)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
本次土地专项清查处理涉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及规划调整的,依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和单独选址的用地,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当地土地专项清查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抓好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专项清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积极做好完善用地手续的各项工作。对于在土地专项清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故意漏报、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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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