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

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

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45号)对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提出了明确要求,部分地方积极探索推进网上交易,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认真总结各地成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工作,部决定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网上交易的重要意义

在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基础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土地交易,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创新。推进网上交易是部“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明确要求和重点内容,是运用科技信息手段提高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管理和监督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试点目的和原则

通过开展网上交易试点,研究探索网上交易的技术方法

和工作规范,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奠定基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同时,以点带面,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跟进,促进市、县土地交易工作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应坚持改革探索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制度创新与科技手段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便民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

部直接部署的试点,范围确定在已经推行网上交易的地区。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省级网上交易试点,湖南省长沙市、辽宁省大连市和抚顺市作为地市级试点,湖南省长沙县和宁乡县作为县级试点。

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统一组织,积极支持土地管理工作,基础较好、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有相对成熟的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有第三方监管、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市县,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市县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前,必须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试点内容

承担试点任务的地方,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和挂牌网上交易系统,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竞买人网上报、竞价,并实时确认成交结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合网络运行的特点和土地出让信息化工作推

进的客观需要,分别开展拍卖和挂牌网上操作可行性研究;

(二)、根据土地拍卖和挂牌出让基本程序,分析研究实现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成交确认及资格审查等环节信息化技术和方法,确认网上交易指标体系,研发网上交易系统软件;

(三)、结合土地出让制度及实践创新情况,制定网上交易规范;

(四)、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与银行、公安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资金安全、网路安全和交易过程意外事故处理等问题,建立预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实行网上交易前,要对网络安全和纠纷诉讼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做好预案;

(五)、研究建立网上交易监管机制,研究建立网上交易监管办法,建立网上交易监管系统,实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网上交易的实时监控、监管

五、试点期限

网上交易试点期限定为一年,部确定为试点的地区,试点工作期限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算,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其它试点地区,原则上应当与部直接部署的试点地区同期完成试点工作。

六、试点的组织保障

网上交易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部对全国网上交易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根据推进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和检查。

七、试点评估和验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期,要组织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部。试点评估报告应包括试点进展情况、社会反映、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期限一个月内,组织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部,试点地区在实施试点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自评报告、总结报告等与试点相关的文件,一并报部备案。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流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兼并

转让)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入股、企业兼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新的企业、企业兼并而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西路2号)

3、办理窗口:土地矿权交易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基准地价(万元)5000以下(含5000)收0.1%、5000以上-10000收0.08%,10000以上0.06%。(分段收取)。

(二)、收费许可证号:川蓉a0040005编号:(2004)046

7、窗口电话:87050023

8、投诉电话:8705014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办理程序

服务大厅土地矿权交易窗口接件(复印件须加盖复制方鲜章,提交材料需备一套复

印件)、审核→经办人核定费用→填发审查表→交易中心领导审批→返回地籍调查。

四、申请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5、转让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6、新公司章程(原件)

7、新公司验资报告(原件)

8、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9、企业兼并协议(原件)【社保、国土等部门对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的意见】

10、转让方(被兼并方)公司章程(复印件)

11、前置调查资料(原件)

12、内资有限(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外资有限(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文;国有企业:国资委批文、主管部门批复(原件)

五、前置条件

1、如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2006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由地籍事务部门出具《用地面积核定单》

2、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经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在《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上出具相关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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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