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之间及与其他用地等面积位置形状调整的,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属于“技术性调整”

二、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原控规详细图则中保留现状用地性质的,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三、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的调整,下述情况属于“技术性调整”:

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不含地铁)、邮政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调整位置、形状;或调为兼容其他性质用地

2、对规划支路(16米及以下)的调整或取消

3、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等量位置调整,或社会公共停车场下地、上楼的用地合并

4.对于市政管廊用地,市政管廊迁移后调为其他性质用地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实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1、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并已纳入市经济实用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具备市房委办批复和市计委立项文件

2、单位集资修建经济实用房的建设用地必须是该单位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用土地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

一、经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调整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

三、由国家、省、市规定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原则上不得取消

四、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次干道调整须在主干道围合范围内、支路调整须在次干道围合范围内进行路网指标验算,城市路网密度不足或道路面积率不足地段,原则上不得取消、变窄道路。

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不能改为内部道路,不能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原规划为市政设施走廊的用地或河渠及其绿带用地,市政设施、河渠取消或改道后,在满足控规单元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弥补欠帐)后,方可调为其他建设用地。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由控规明确的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

六、航空限高未经空军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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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后控规全套图

5、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第十九条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应包含标准格式的控规调整方案说明书和所有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