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商品房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票据;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三)审核、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报送的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每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涉及房地产抵押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分割转让的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四)变更土地登记。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注记“小区内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