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含2层〕

1

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第六条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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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上述特殊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

前款所称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规发〔2005〕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