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和年检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3月5日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二次理事大会修
正)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估价业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准许从事土地估价及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须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发起人中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应不少于2人。
第三条实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工作。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领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未按本规定进行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承揽、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中介业务。
第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注册每年进行一次。
已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年的1月份进行上年度年检注册,3月底公布年检注册结果。
新申请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经批准当年进行预注册,两年预注册期满后符合注册条件的给予正式注册。受理申请注册的时间为注册年份的1月份;3月份上网公示并公布注册结果。
第五条具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其中1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具有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从业3年以上的经历,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在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执业注册。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6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其中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具有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从业5年以上的经历,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注册。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在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先行注册,在全省范围内从业满5年、连续3年年检中土地评估报告在良好以上(含良好)且无不良执业纪录的,经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受理、审批新机构注册时,应坚
持宏观调控、总量控制的原则,以防止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过多、过乱、盲目发展,造成土地评估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的发生。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预注册期间,不得独立执业。
第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程序:
(一)按规定的注册时间,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
(二)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
(三)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批准;通过年检的,换发新的注册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四)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未准予注册的作出说明;同意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推荐注册手续;
(五)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结果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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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其他应予注销注册资格的行为。
被注销注册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上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