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

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

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

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

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

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

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

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

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

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耕地开发有

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l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们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发行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l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下策配套、

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l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主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

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l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

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l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

公顷(3000亩)以上。

l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

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l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l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

建设期一般为1年。

l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

l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

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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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l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l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这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