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540号文)

【发布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

郑政〔2004〕63号【发布日期】

2004-08-27【生效日期】

2004-08-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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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2004〕6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字〔2002〕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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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四会计年度开始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