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认知

在一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笔者对经济法学的现状与未来作了20个字的概括,它们是:深化的共识,多彩的个性,团结的队伍,艰辛的征途,现把它们作为本文的主题,略加阐述,文章也涉及到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问题,供学界同仁们指正。

一、深化的共识

这里讲的共识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这就是:

(一)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认识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深化经过30年的探索,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了基础性的一致认识,并能够从较高的理论层面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形成了经济法的自身理论体系。包括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定,对经济法律体系及经济法学体系分类与概括,对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对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分类的诠释,等等。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以不同的语义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尽管各自的表述有所不同,然而殊途同归,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论证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得到了深化。

(二)对经济法体系内部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化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内部的有关实体法(经济法的部门法)的研究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大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目前,在经济法学体系内部形成了若干个部门经济法体系,诸如,金融法体系、垄断法体系、财税法体系、资源能源法体系、企业法体系、市场监管法体系,等等。这些部门经济法又由若干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所组成,进而构成了经济法内部的子体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家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的研究相脱节、总论与分论研究两张皮的情况。

(三)法学界对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及法学体系中重要地位认识的深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独立与不独立”的论争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的百花园中,已成为愈开愈绚丽的一支奇葩。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法学界和政界的承认与肯定,经济法学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当然,对所有的共识,我们要进一步提炼,使其有更深的理论层次,有更高的概括性。

二、多彩的个性

(一)基本形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若干个学术“流派”,特别是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论研究中形成各自的鲜明特色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在探索着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论。尽管各论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的揭示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论均有自己的鲜明个性,各论均有各自的理论特色,有着不同的理论深度和不同的研究方法,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信奉群体。真是“五音纷兮,繁绘”。应该讲,经济法学的研究打破了我国法学研究中僵化的仅为解释法学一家的传统模式,在自身的探索、探究中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这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

(二)部门经济法学研究成果显著在部门经济法的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是丰硕的,这些成果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特别是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学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经济法学体系内的金融法学、财税法学、反垄断法学、资源能源法学、企业法学、市场监管法学等若干个部门经济法学体系。在经济法教学与研究队伍中,大多数同仁在关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了一个或几个部门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些研究是卓有成效的。与此相适应,形成了若干个部门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队伍,出现了一批部门经济法学的学科带头人,诸如:金融法学专家、财税法学专家、企业法学专家、反垄断法学专家、资源能源法学专家,等等。

(三)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同仁,紧密结合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实际,深入到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第一线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方面的工作即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也极大地提高了教学和研究质量,提高了经济法学研究的水平。

三、团结的队伍

(一)经济法内部的团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有团结,才能有和谐,团结是实现和谐的重要条件。在经济法学的队伍中,有不同的观点,提高一点讲,也存在着不同的学术流派,有不同的声音,但杂音不多,有点儿杂音,由于没有“市场”,也很快在团结和谐的气氛中慢慢“蒸发”了。经济法队伍的团结首先表现在,经济法队伍内部的团结,包括新老队伍的团结、院校际之间的团结、南北东西之间的团结。

(二)经济法学界与整个法学界队伍的团结也大大加强了我们与别人无谓的争论减少了,我们对别人的说三道四能听得进去了,我们能够主动地吸纳有关法律部门的研究成果,吸纳有关学科的理论与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主动地加强与有关同行们的联系与接触。有例为证,2010年10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在京联合举办“在宏观调控背景下热点法律问题高层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吴志攀教授、王保树教授、刘文华教授、王利明教授、王卫国教授、张守文教授等一并出席了大会。许多知名的经济法学家、民商法学家与会共同研讨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这在近年我国法学界的发展历史上还是不多见的。

这个高层论坛,使笔者联想起在1983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那也是一个高层论坛,会上汇聚了我国法学界,主要是经济法学界、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学者,有学术泰斗,有年富力强的中年学者,更有不少正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年轻人。笔者作为两个会议的参加者和会议的见证人,感慨万千。如果说1983年的讨论会强化并推动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学术论争,那么去年的论坛则把两大法律部门的学者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结合在一起了。这是法学界的一件幸事。喜事。更耐人寻味令人欣喜的是,在同日召开的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的年会上,还增补了两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者(郭峰教授和施天涛教授)为该会的副会长。这一情况,在我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这一情况说明的问题,大家可以去品味。但它起码可以证明一点,即,经济法的队伍是团结的。同时,经济法的团结也促进了法学界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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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峻的经济形势催生崭新的经济理论、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来改变现今一直未克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经济法离开经济就谈不上它的存在和发展。目前,甚至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是十分严峻的。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整个世界被金融危机(进而导致的经济危机)、社会动乱所困扰,与此同时生态危机、各类自然灾害也纷纷袭来,再加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局部战争的进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必将发生新的重大变化。研究经济法,必须从认识、了解、分析经济状况入手。经济状况恶化主要表现在:国家干预乏力。美国近四年的适度宽松量化的救市货币政策未能解决高失业率和低迷的经济状况及愈演愈烈的国债危机、欧盟诸国的主权债务危机、中国的四万亿的投资导致的一直摆脱不了高度的通胀压力,等等。

宏观调控失灵。近四年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各国运用了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使出了浑身解数,发达国家也未能摆脱经济低迷的状况,我国的经济过热状况仍在持续,尽管出台了若干房市政策,然而房价依然高居不下,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或投机者及硬性房屋需求者的博弈仍在进行,谁胜谁负还难预料,等等。市场监管缺失。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种子安全、交通安全等事故频发,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各类诈骗特别是金融诈骗屡禁不止,等等。

金融监管法律边缘化。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巴塞尔协议应对全球银行业危机凸显乏力: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监管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也未能摆脱山姆大叔的困境。再加上奢靡之风强劲,相对贫困化加剧,公权力与私权利紧密结合,公权力日益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形成了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生态危机和局部战争的大合唱,真有逐步演变为整个社会危机的危险局面。严酷的事实摆在世人面前:欧美的政要,无论是奥巴马,还是萨科齐、帕潘德里欧,或是萨帕特罗等,诸多政治家使出了浑身解数,未能摆脱经济上的困境,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有影响的银行家、投资专家、金融大鳄使出了各自的招数也无济于事。经济学家也针对危机,在这里演讲,那里论证,他们并没有拿出一种像样的理论和一俱治病良方。法学界也参与其中,出主意、想办法,开会、写文章不可谓之不多,其效果显得很苍白无力。事实证明,在上个世纪挽救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凯恩斯主义失灵了、过时了,新凯恩斯主义更无能为力。人们在期盼一个全新的理论的出现,呼唤着21世纪的“凯恩斯主义的诞生”,人们也盼望出现一位21世纪的“罗斯福”来挽救当前世界面临的危机。形势在催生一个全新的理论,只有理论的创新,再通过政治家的努力来引领人们走出困境,摆脱危机。但愿这个奇迹出现在正在崛起的中国。法律及法学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来等待、来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