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住房规划工作意见(市)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2、聚焦重点,全力推进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划要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核定规划条件时,要考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3、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尽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计,统筹兼顾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旧区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质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配置地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要坚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三、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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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中确实难以按规划要求配置居住区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应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认可,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后方可相应缩减配置规模或在相近地块内另行安排。
四、细化规划成果,听取公众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千家万户,在规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深化细化规划方案,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相统一。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准对规划方案深度加以细化,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公示、评审和审批,促进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