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第五条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
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第六条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七条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值。
第九条本计算规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解释。
第十条本计算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45号
2006年1月4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根据其占地规模编制并在项目开工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中央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项目中占地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属于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审批文件。
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审批文件。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论证或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返回编报单位修改(注: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逾期未批复的,视为确认。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由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或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会同重庆市环保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水土保持管理通知
抄送: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2005年12月31日印
第三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
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2008-12-1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要求如下:
(一)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房产测量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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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