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建议
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调整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贯彻国家的公共物品分配公平化的政策意图。因此它是促进各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平衡各区域财政能力的有效手段。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
一、我县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基本情况
我县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等;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包括体制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和结算补助收入等;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预算专项补助、国债补助等。
2009年,我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达83297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115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42498万元(其中: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自2006年的134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3996万元);专项转移支付39648万元。。
二、我县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返还和结算补助的政策导向与目标不符,抑制地区之间差异的功能微弱。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来达到均等化目的,从理论上看好像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政策导向目标相去甚远。因为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省、地市三级政府财政通过采取层层集中策略,尽可能多地从下级财政抽取资金,将收入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全部或高比例地上收。留归县乡的固定收入,多数是税源分散、额度零星、稳定性差的小税种,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增收潜力小。2009年,我县上划中央级和省级的财政收入11075万元,占我县大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0%,且增收税种绝大部分在中央。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又按“基数法”确定,直接与征税额挂钩,经济发达的地区财政收入基数大,相应地从中央得到的返还额也大,“基数”中包含的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仅不会消除而且还呈逐步放大之势,因此客观上造成了转移支付与财政收入和人均gdp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由于此,我县财政运行支出压力过大,难以实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从而有悖于公共物品提供均等化目标。
(二)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人为地扩大了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2009年我县的转移支付资金83297万元中,专项转移支付则达43194万元,占52%.虽然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臵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而补助量的
多少没有明确严格的事权界限和合理规范的测算标准为依据,最终导致一些县乡政府将过多的精力用于跑关系要钱方面,依赖补助过日子。而另一些地方县乡政府则由于转移支付不公平,挖潜增收勤俭理财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从而使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不断加剧。
另外,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缺乏明确的核算办法,更兼要求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的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可提供的配套资金越多,得到的拨款也就越多;财政困难的地区只能“可望而不可及”,即便少量流入的专项拨款也大多剩下用于救灾等特殊政策目标的专用款项。大量财政资源没有转移到最需要的贫困地区而是流入了发达地区,“马太效应”放大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地方财政越是困难的贫困地区,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越是匮乏,从而削弱了财政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均衡作用,进一步扩大了不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
(三)转移支付的均衡力度过小,无法形成规范、有效的财政横向均衡机制。转移支付的目标应是兼顾地区平衡,促进全国经济和谐发展。而事实上,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却是在承认各地区既得利益前提下的兼顾公平。虽然近年来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时引入因素分析法,并利用公式计算中央对地的转移支付额度,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但由于过渡期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十分有限,其余各种转移支付形式又各自为政,财政统一支配各类专项补助的实际能力非常薄弱,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通过条条下拨,绕过了财政转移支付的渠道和政府预算的口径,转移到了发达地区。如2009
年我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为19139万元,而用于专项支付和基数返还的资金达43194万元,后者是前者的2.3倍;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更为悬殊,以2005年为例,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可用财力为1710.77元,西藏的人均可用财力为4981.95元,而我县仅988.25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1.7倍,与西藏相差5.04倍。转移支付只侧重纵向分配,忽视横向均衡机制的弊端,难以从制度上抑制各地间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
三、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建议
(一)建议对一般转移支付,舍弃“基数法”,改用“因素法”
基数法弱化了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因此,应当舍弃“基数法”,改用“因素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测算核定公式:
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1)=(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2)-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3)-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其他转移支付
(4))×调整系数(5)
其中,(1)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结果为正数,就是该地区应该得到的一般转移支付数额;计算结果为负数,就是该地区财政实力较强,不需要转移支付拨款。(2)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支出,是根据该地方政府的各类支出的标准单位成本和受益者数量以及调整系数加总得出。(3)该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是根据该地区的gdp、居民总收入、商品零售额、地方税税基和平均税率等因素计算得出。(4)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其他转移支付,是
该地方政府得到的包括专项转移支付等在内的其他非一般转移支付之和。(5)调整系数,是根据该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程度、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等确定,该地区条件越差,系数相应越高,以达到均等化目标。
(二)建议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比,一般转移支付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财力的补充,下级政府对之拥有较大的使用自主权,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因而更能体现公平原则,计算方法也更科学,可以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因此,应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大幅度增加一般转移支付,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体系。一般性转移支付,一方面平衡财政收入,一方面均等各地的公共产品供给;至于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工具。对分散在各个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名目繁多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顿和归并,取消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及一些过时的支出项目,简化和整合重复交叉的专项补助项目,使其既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外延相吻合,真正发挥它应有的职能作用,又能将其逐步规范为“整块拨款”,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刺激地方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横向均衡功能。
(三)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从民族地区的发展基础、自然地理条件、发展成本等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进一步细化标准收支和应得转移支付测算方
法,保证民族地区拥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体相当的财力。
xx县财政局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篇: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模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也称之为财政转移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指的是上下级之间根据相关的标准所展开的财政资金转移。本文简单的探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制度;措施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在日益的得到改善、完善。首先是数量上的持续的增长,自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改革了以后,财政收入基本上就集中在中央,而事权则更多的集中在地方,这是一种纵向不平衡的现象,而为了处理、解决好这一现象,中央就不断的向地方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且数目也是日益增长;其次就是结构更加的合理化。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国加入到了wto以后,体制性的转移支付比重也相应的有所下降,并且正在逐渐的被其他支付方式取代,比如说一般性的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等等。虽然是这样,但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的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进而才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得到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缺失
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点上,分别是:第一点,缺乏规范中央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每年几乎有上千亿元的资金进行转移支付,但是这上千亿元的资金流动却仅仅只是用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进行相关的约束以及规范,由此可以看出极度缺乏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第二点,有相当一部分的资金,在实施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不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内,比如说在2006年的时候,国家审计署对我国大约二十个省左右进行抽查工作,而这二十个省所返还的收入仅仅只有3000多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有一部分资金并没有切实的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当中;第三点,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当地政府通过高层监督、审计来得到完成的,但是审计机关却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而中央转移支付对预算以及决算又保持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正是因为这样,大大的增加了相关部门展开监督工作的难度。
(二)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虽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自从开始实施以来,转移支付结构就不断的在得到改进以及得到完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从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来进行衡量,其结构比例还是不够合理,因为承担均等化职能的转移支付力度仍然不够大,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仍然过于偏高,相反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仍然偏低。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目标,坚持原则要想完善、健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要先明确好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再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支付适度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总要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方针来执行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那就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除此之外,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财政转移支付必须能够以提高效率为首要目标并且有利于培养市场机制,正是因为这样,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还必须坚持一个原则——以效率为先。但是如果只是单方面的去关注效率这个问题,就会使得财政转移支付的纵向、横向均等化失衡,从而直接的造成木桶效应。也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兼顾好公平的原则,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始终数学社会资产的再分配过程,而这也就要求了当地政府必须合理的、适当的以及理性的衡量好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量度,而且还要从转移支付占当地财政支出比例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并严格的根据中央财力雄厚如何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同地方财力承担的力度来仔细衡量以及确定,因为转移支付的量无论是多还是少,都会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要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要尽快的、最大限度的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其步骤包括:第一,要适当的、合理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第二,要规范、约束专项转移支付;第三,要逐渐的取消税收返还制度。
(三)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转移支付结算,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而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则是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途径。包括了:第一,要尽可能的加快建立各地政府的统计信息系统。要建立起规范的、完善的以及健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非常多的基础数据,而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又会直接的影响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所以必须提高政府的统计信息质量;第二,要尽快的完善、健全省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几年以来,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基本保障的能力比较脆弱,相当一部分的县财政支出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越来越高,有些县乡财政工资按期发放都存在困难。这就要求省级财政能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在规范收支行为的基础上,提高财政的协调功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一次的分配。按照均等、效率以及可计量的尺度,从广义上确定一个最低补助标准。另一方面,完整意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包括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乡的多层次的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就目前的形式来说,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好于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对来说,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展缓慢,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整个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全面确立的。
三、总结综上所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仅只是国家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以及分配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彼此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重大关系如何权衡、处理的问题。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加强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健全,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新斌,刘浩,张强干,柯兵,周志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财政与发展,2009.[2]盛光明,周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李万慧,刘夏阳,赵小蓉.中国究竟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j].地方财政研究,2009.
第三篇: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中文名
财政转移支付外文名
financialtransferpayment基础
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主旨
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目录形式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1]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现况
我国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体制补助或上解2.税收返还3.专项拨款现状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5]张丽华、汪冲.2008.《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中的制度缺陷》.《经济研究》(10)
[6]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1998.《德国财政制度》、《法国财政制度》、《美国财政制度》、《日本财政制度》、《英国财政制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五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关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邱益中(2009)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特定政策目标时,所普遍采用一种财政再分配制度。上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是伴随着上海财税体制改革实践同步进行的。张宪法(2005)认为对于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估算办法等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存在许多的问题和漏洞,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田发、黄燕(2010)提出了转移支付对控制行政成本的软约束,以及资金下达存在时间滞后问题,目前,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要在当年的11~12月份才能确定,影响预算安排的严肃性,造成区县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只能将估算的金额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区县财政需要隔年才能计算出区县准确的转移支付资金金额,影响全区的财力预测和区县财政调整预算的安排,削弱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杨聪杰(2006)认为分税制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均等化目标,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行的结果却与均等化的目标形成了冲突。我们必须借助国家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大规模和力度,尽量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为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做好先决条件。统筹区域发展。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2007)认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整财政体制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正是为地方摆脱土地财政而提出的解决路径。上海财政局(2007)近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适当提高与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适当降低与土地、房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调整优化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配办法。上海财政局(2007)在《上海深化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则指出,计划经济下一些财政介入的一般性、经营性领域的事项患有严重的“政府依赖症”,目前仍然处于政府财政的给养之下;一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产业或企业,财政在其发展初期给予适当的输血是完全必要的,但当其造血机制形成后,政府财政支出退出的步伐则相对缓慢;再加上一些原由财政全额承担的社会事业项目,在市场化过程中已有部分转化为准公共品或完全转化为盈利性商品,但政府财政支出尚未及时退出。上述情况使得两级政府在竞争性领域的公共支出规模仍然居高不下,中短期内公共支出“越位”现象难以消除。李小春、朱友国(2010)认为中国在五级政府的行政架构下,通过牢牢控制资金配置权,上级政府确保了下级政府的“听话”和政令的畅通。但由于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信息严重流失,其代价必然是资金使用效益的下降。政府是由具体的部门和行政官员组成的。应当看到,政府官员也是追求个人效用的理性人。就官员个人而言,主管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审批决策、职务晋升等带来的成就感、职务消费乃至灰色收入等,都是其个人效用的来源。在存在多级政府、由行政主导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格局的背景下,必然会出现“财力逐级集中、支出义务逐级下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