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次土地调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AA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A政发〔2007〕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AA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A政发〔2007〕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确保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为了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一系列重大决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对查清全县土地资源,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我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主要内容
1.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县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逐地块调查全县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3.调查全县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省厅并网,建立全县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安排
全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起分三个阶段,分步实施。2007年7月1日起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收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相关工作及完成调查队伍的组建或招标工作。
1.农村土地调查。2008年4月1日起,结合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并完成全县农村土地调查任务,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县各项数据汇总和调查成果汇总,建立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上报各项调查成果;同时开展全主要农村居民点1:500地形图测量,年底前完成测绘成果验收;2008年10月,对全县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建立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2009年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变更,逐级上报汇总。
2.基本农田调查。2008年底前依据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汇总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2008年底前按照耕地后备资源界定标准,结合农村土地调查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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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鉴于土地调查登记的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以及土地变更调查登记长期性的特点,加强土地调查队伍建设,在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切实做好本次土地调查以及今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查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的,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严禁项目承担单位二次转包。
(五)严格检查验收
本次土地调查实行县级自查、县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备案制度。各乡镇(开发区)要对本区域调查成果的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