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要在职能及分管工作的基础上,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等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制订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应坚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原则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和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既有可操作性,又要便于检查监督

四、加强对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领导,局效能办和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应做好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一式四份,分别由局效能办、分管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留存

六、定期组织检查考评。效能考评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把考评结果同年终考核、奖惩挂钩。

七、效能考评分工。局效能办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工作人员的考评。

八、建立健全效能考评档案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进一步改进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及下属单位形象,精心打造服务品牌,特制订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服务承诺制。

一、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收费标准,按照程序将规划编制及审批项目在指定地点公示,充分吸纳公众的合理化建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文明热情服务,规范工作行为。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目标管理制、政务公开制。

三、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按法定程序执法,首次检查以规范业主行为为主,对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到位的,不予处罚。对必须罚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治业。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五个不准”: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五、严格责任追究,兑现服务承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处理和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2次,取消其年度各项评先(优)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况责令其待岗学习培训。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失职追究制

为加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效能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内增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工作考核测评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二年不合格,视情给予调离、停职或免职。

4、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数据,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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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又不出具回执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遇事即办制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经办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办事人员,并对服务质量和服务限时予以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办理,确保办事人员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