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党支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党与党员、群众直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坚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四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单位,可设置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足三名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建立党小组。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国土资源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团结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

6、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制订发展党员计划;制定培养、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努力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工作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党支部大会

1、党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2、党支部大会具体承担以下任务。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批示;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选举、增补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查党费收支情况,审查和鉴定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3、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应是单数,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一名委员可兼数项委员的工作

2、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县直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报县直机关工委批准。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3、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支部大会做出的决定,支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

4、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建设好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党员担任,一般由局负责同志担任。支部书记应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批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支持行政领导履行职责

2、组织实施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支部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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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集体领导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集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