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剖析
4施工质量检验4.1基本规定
4.1.1土地整治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服务体系。
4.1.2承担土地整治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不应超越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4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相关行业部门或协会按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5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1.6施工单位应建立班组自检、专业队复检和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4.1.7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8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及时、完整、齐全。
4.1.9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0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实体质量检测和外观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检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工程外部尺寸、表面平整度、轮廓线、立面垂直度、大角方正等进行的量测。
4.1.11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2本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1.13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评定前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进行检测。
4.1.14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本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土地整治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4.2.2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有关规程、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4.2.3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4.2.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3质量检验内容
4.3.1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4.3.2土地整治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程规定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确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情况。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情况。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及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情况。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砂浆拌合、混凝土拌和系统、施工场内道路、供水、供电等临时设施准备情况。
7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8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批。
9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情况。10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4.3.3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应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等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可参考下图进行。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
4.3.7工程外观质量是土地整治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到工程现场进行检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结合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河南省土地整治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b。
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工程损失费用、损失工期和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分类标准见下表:
4.4.2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4.3一般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4较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5重大质量事故应由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4.6特大质量事故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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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3.3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认定。
5.3.4单项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将验收的质量结论报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3.5工程项目质量,由监理单位统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将验收的质量结论报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项目批准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