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大全]
一、优先安排基本农田,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此次规划全面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为依据,优先将基础设施好、土壤肥沃、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并协调基本农田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个人能够集中的要求,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同时,为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各县地区的部分优质耕地以及未来作为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一般耕地调整为基本农田,调整后,全市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质量有所提高。
二、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保护了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分布状况,结合山脉、水系、森林、农田以及城市公园等,完善“山水相间”的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区域生态屏障,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生态过程的连续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并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
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
四、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增强了按规划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强化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六、统筹安排了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是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蚌埠的用地总供给量变化很小,只有通过对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开发利用蚌埠市土地的深度和广度,即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更深度的利用,对一些生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保障在不增加蚌埠市土地供给总量的前提下满足人对土地的总量的需求。
不足之处:
一、后备资源贫乏,生态承载力较低,耕地保护压力较大
二、缺乏解决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三、节约集约用地难度较大
四、由于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原因,蚌埠市的土地规划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未能规划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我的建议:
一、着力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将耕地改为其他用地,加大执法力度,从内部工作人员做起,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特殊手段做违法之事。
二、利用蚌埠的地理优势,招商引资,发展经济。
三、全面考虑未来规划发展中的意外因素,并作出合理解决方案。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
1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详细介绍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3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审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①省级、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政府授权设区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等长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报批土地占用基本农田的乡镇规划报省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报本级地级市批准);④设区的城市郊区的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农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的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
4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规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区划调整的;b、国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及国家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基本农田的;c、国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环保、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d、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已预留,但由于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或已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实际位置需作调整的;e、建设项目符合符合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机动指标条件的;f、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
5g、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两个项目,项目类型没有限制);h、国家和省重大基础建设的拆迁安置、抢险避灾安置和下山脱贫安置用地,确定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先用后批)。
规划组成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规划目标1)总目标
6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
2)具体目标
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规划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供给量预测3.土地需求量预测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6.土地利用分区
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规划任务
①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
7③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
8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编制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特点
1、整体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
第三篇: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思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授课材料之八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思路
主讲人:邓红蒂薛永森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2005年9月
一、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国土资发[2004]133号文件。开展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编制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国办发[2005]32号文件:
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是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基础与前提,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规划修编依法有序推进的重要措施。
◆评价目的
1、检查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规划重在实施,通过调查分析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分析存在问题,评价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
2、促进规划的有效实施
通过对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及重点项目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划的有关政策,促进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更有效的实施。
3、为规划修编和规划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是一项复杂性、综合性强的决策,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初规划决策的条件与背景、甚至决策目标都可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检查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制度的发展的适应性,明确规划是否需要修编以及修编的理由。
4、改进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实施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改进规划。规划实施评价以实践为平台,总结规划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决策水平,创新规划实施的保障手段,促进规划制度环境的良性发展。
◆评价原则
1、客观性原则
评价必须建立在真实、及时、可靠的数据基础之上;评价应该遵守客观规律,科学反映现实;评价应充分反映已掌握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力求全面;评价结论要与论证过程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2、历史性原则
任何规划都是在特定时间、空间环境下做出的针对未来的决策,因而总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作为一种事后评价,应当以历史的、动态的眼光看待问题,充分考虑规划编制的历史条件和背景。
3、建设性原则
实施评价对既定的规划做出的评判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评价应围绕改进规划、促进规划实施、使规划切实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展开,重点是提出改进规划的对策建议。
4、参与性原则
规划实施是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系统工程,规划评价应该坚持多部门、多方面参与。同时通过参与性评价,加强各方对规划的认识,促进规划的实施。
5、成本划算原则
规划实施评价在评价的方法、内容上,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条件有所取舍。
◆评价方法
1、对比评价法
也称指标评价法。是选择特定的指标,通过指标实际值与目标值的对比,定量反映规划实施的进展或规划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2、多指标综合评估法
此种方法是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各方面指标组成一个集合。当集合中大部分指标系统性都朝着某个方向发生变化,说明是规划实施带来的影响。多指标集合评价法是一种模糊评价,一般相对地反映规划实施影响的方向与程度。
3、因素评价法
指在明确规划目标与措施关系的前提下,开展的因果分析方法。通过分析检验规划目标与措施的对应关系、目标未能实现的原因,分析影响规划实施的各种因素,找出规划实施进展快慢的原因。
4、空间分析法
土地规划包含大量空间决策,通过空间位置的相邻分析、网络流量分析、基于空间单元上的指标评价等方法,了解土地利用在数量、布局、结构的空间变化和发展趋势。
5、参与式评估
一般为定性分析的方法。指有关部门和公众参与规划实施评价的各种方法,有专家咨询、座谈和问卷调查等形式,较多用于规划目标的回顾和时效性评价。
◆主要任务
1、调查、分析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
调查行政区域内各类用地现状,摸清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得到开展分析、评价研究的土地利用基础资料。在上述调查和收集相关社会经济环境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要分析规划实施期间各类土地在规模、结构、布局上的变化及影响原因。
2、评价现行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程度
分析规划目标、主要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基本农田等)的实现程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情况,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情况等;评价规划实施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土地利用率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分析判断规划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目标在实现程度上是否一致。
3、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分析评价规划实施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指出措施本身及其实施中的不足和问题。不仅要评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情况,还应评价其他部门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4、评价规划的社会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量大面广的社会实践活动,评价规划产生的社会影响应集中在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是否体现了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各利益主体的福利最大化原则,规划内容是否充分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观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意愿,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了解程度等方面。
5、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是否进行规划修编,并说明理由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分析,判断现行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是否适应,明确提出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划修编,并详细说明规划需要或不需要修编的理由。
6、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和不足,提出改进规划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评价,认真总结成效和不足,及时抓住规划执行中的变化因素,针对问题,适时调整规划方针、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以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使规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土地利用变化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1、围绕“四查清、四对照”,做好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的调查评价
规划实施期间各类土地利用数据的准确、现势状况是评价工作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是规划实施评价的重点任务,是严格核定土地利用基期数据的基础。在评价工作中,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获取依法、合规的第一手评价资料。
2、收集与土地利用相关的社会经济发展基础资料,对土地利用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变化、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因此,在分析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变化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内人口发展、国家发展战略、产业与区域政策等对土地利用活动的作用,分析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变化趋势对规划实施已经产生的和即将产生的影响,通过分析来明确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
(二)围绕规划目标,评价规划指标的实现程度,深入分析主要规划指标实现差异的原因,并分析集约和节约用地状况
1、回顾现行规划的规划目标和任务
2、对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在数量规模的实现程度以及布局结构上的变化进行分析
3、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实现与目标差异原因分析
4、下位规划对上位规划的落实情况
5、从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方面综合评价规划目标的实现状况,分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做好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的对照检查通过对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或二三产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总人口等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建设用地总量扩大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衔接,是否控制在合理增长幅度以内;对比人口城镇化水平、部门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产业结构等的变化与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增长的情况,分析评价各类建设用地扩大是否合理。要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整改的目标和措施。◆要做好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和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的对照检查
要在分析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类型和分布特点、土地使用效益,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分析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村用地、工业用地的经济效益、集约水平以及各类用地的集约利用变化趋势,对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研究结果,测算规划期间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现实潜力,来进一步说明现状土地利用方式的集约或粗放情况,规划目标在土地利用效率、土地产出效率上的实现程度,以及今后调整目标时的挖潜方向和重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新一轮规划从2002年开始至今,却依旧停滞不前。02年开展12个县级试点,03年开展14个市级试点,04年启动专题后停滞,28号文发布和05年纲要加速,宁波会议发布32号文和北京会议、武汉培训促进前期工作成果的完成,06年初步大纲却遭受延缓审批,此后,召开了重庆会议和贵州会议,07年又召开两次务虚会,据说国土资源又将修改后的大纲递到了国务院。18亿亩耕地能保得住吗。恐怕大纲保得住,现实却保不住吧。
2010年的规划期限已到,二次调查的成果也基本完成,但国家规程还没有正式出台,多灾多难的新一轮规划等不起了。我想新一轮规划基期年应该是2005年吧.
期待吧。新一轮规划如何解决堆堆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