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公共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公共信息在网络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网络公共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网络公共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各科室主动公开的公共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经本科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统一由信息中心校对上传发布

(二)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公共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信息中心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信息中心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各科室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公共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送缴一份由本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纸质文档于信息中心,以做备案。

第五条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局网络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检查。

第六条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十条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市密局确定。在报审时,应具体指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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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