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石化人[2009]297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公司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

(一)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已结合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总部印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修订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将在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后印发实施。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管理控制点,认真按照管理流程做好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加强关键控制点的“痕迹”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检查和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系统中的劳动合同有关信息,设定劳动合同到期提醒功能,避免由于管理程序疏漏带来争议隐患。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1.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公司介绍到本单位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在1个月内劳动者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坚决杜绝未经公司审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用工行为。

2.各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必须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对劳动者进行入厂教育或以车间、班组培训学习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应签字确认已获告知,并由单位妥善保管

3.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员工所在单位和员工本人,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书》。

4.各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定期考核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续订和终止工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期满综合考核。

经考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经考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员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在2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并办理终止手续。

5.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单位与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对方在接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书面答复或双方当面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采取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签订的相关协议,要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6.单位因员工违纪、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填写《员工违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征求意见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行为的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9.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应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3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责任部门予以赔偿。

10.各单位与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员工必须按照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员工保管的劳动合同书应存入员工档案。由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书和相关协议,应长期保存备查。

1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劳动合同规范化、信息化归口管理。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劳动合同专业化管理,公司将试行劳动合同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完善用工模式、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一)完善用工模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主营业务中技术含量较高的技能操作岗位全部使用全日制劳动合同工;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为主;对于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特点的岗位,使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适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社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实行外包,减少直接用工。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单位用工岗位和业务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公司“三定”工作及确定的岗位属性,形成本单位用4工配臵意见,填报《用工岗位及人员配臵调查表》(见附件),为本单位用工优化配臵提供依据。各单位用工配臵意见和《用工岗位及人员配臵调查表》(含电子文档)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室。

(二)加强正式用工管理

1.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加强正式用工的管理,进一步对长期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因工伤假不在岗的员工

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应有淄博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执行现行工伤保险的规定。对因工负伤而休息、治疗的员工,应进行工伤医疗复查、鉴定;对于确定恢复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对于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需有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

(2)对于因病不在岗的员工

员工请病假,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核实患病者在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病假条、医药费结算明细等相关资料。员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员工

5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应当由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因事假不在岗的员工

员工请事假,要有本人申请,按规定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其长期不在岗事由要进行核实,无正当充分理由,不予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

(4)对经过排查,属于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因私出国、学习、考研的;以病、事假为由长期离岗的;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向其下发回原工作单位上班的通知,自下发通知之日5天内逾期不回原工作单位上班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2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35日的,单位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5)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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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单位要完善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单位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中,对于需要竞业限制的,要组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等事项。

(四)各单位要注意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法律、信访等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相互支撑的劳动关系协调网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各单位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劳动规章制度建立执行及用工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将对各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并纳入公司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