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
意见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7)175号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发〔2007〕14号),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建设工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在建筑施工工地临时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业户籍职工,也适用本意见。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见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再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农民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十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中标或承揽业务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附件:(略)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