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2.3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3.3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即建立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不划转资金。
4社会保险的转移。非因退休离开公司或调入公司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转移主要是指基本的养老保险;其它种类的保险均不办理转移,其保险责任随劳动关系的解除自动终止,员工办理离厂手续时应将医疗保险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4.1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出
需要转出养老保险的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接受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如果接受单位是异地的,还需提供接受单位名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名称、社保机构开户行名称以及银行账号;人力资源部负责在西安市养老保险处为员工办理转移手续。
4.2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
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厂手续的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5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5.1退休养老金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医疗保险证与1吋、2吋彩照各一
张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申报;自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社会发放的养老金。
5.2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时,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告知工伤员工在指定医院治疗;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3日内,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工伤认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原件)、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出(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人力资源部。工伤员工应配合提供申报工伤待遇的有关资料。
员工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5.3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或退休员工,均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若在外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凭单据在职工医院医保科办理申请报销等相关事宜。
5.4失业保险待遇
5.4.1申领条件
应同时具备。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履行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5.4.2领取期限
5.4.3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两张免冠照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到西安市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5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详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5.6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5.6.1基本养老保险
员工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由继承人按一下规定办理继承:
(1)在职员工(含退养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额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本息的领取。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余额可以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养老金银行销户证明等交公司离退休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余额与丧葬费的领取。
5.6.2基本医疗保险
员工死亡后,医疗保险待遇终止。
6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6.1由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人员
此类人员执行本办法。所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暂由公司代缴,各子公司按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费交公司财务部。
6.2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此类人员所在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但缴费基数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原则上与公司同等条件的员工比较,银河消防公司的不得超出公司的缴费基数;西安科技公司的不得超出5%;宝凌公司的不得超出20%。
7附则
7.1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保险内容,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7.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司人字[2006]57号文件即行废止。
7.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篇:公司购买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购买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细则说明
为提高员工福利,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公司将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具体购买办法如下:
一、购买险种:
1、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非深户员工:养老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1、深圳户籍员工:
(1)缴费基数:深圳户籍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工资标准(2)缴费比例:
a、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9%(其中个人缴8%,公司缴11%)
b、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9%(其中个人缴2%,公司缴7%)
c、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申报工资的0.5%—1.5%,全部由公司缴纳
d、失业保险:征收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总人数×40%,
全部由公司缴纳
例如:
a、养老保险:深户养老保险目前最低月缴费比例:2523×19%=479.37元
其中个人缴2523×8%=201.84元,公司缴2523×11%=277.53元
b、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最低月缴费比例:2523×9%=227.07元
其中个人缴2523×2%=50.46元,公司缴2523×7%=176.61元
c、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申报工资的0.5%—1.5%,全部由公司缴纳
d、失业保险:征收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总人数×40%,
全部由公司缴纳
(3)根据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调整规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2、非深户员工:
(1)缴费基数:非深户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工资标准(2)缴费比例:
a、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8%(其中个人缴8%,公司缴10%)
b、劳务工医疗保险:每月固定缴费共12元(其中个人缴4元,公司缴8元)
c、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申报工资的0.5%—1.5%,全部由公司缴纳
例如:
共3页,第1页a、养老保险:非深户养老保险目前最低月缴费比例:1320×18%=237.6元
其中个人缴1320×8%=105.6元,公司缴1320×10%=132元
b、劳务工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每月固定缴费共12元,其中个人缴4元,公司缴8元
c、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申报工资的0.5%—1.5%,全部由公司缴纳(3)根据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调整规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三、购买时间:
1、工伤保险:
(1)深圳户籍员工:购买时间参照养老保险购买时间购买(2)非深户员工:入职当日公司给予购买
2、医疗保险
(1)深圳户籍员工:购买时间参照养老保险购买时间购买
(2)非深户员工。根据入职时间计算,以每月的15日为分界线,15日(含15日)前入职的,当月给予购买,15日以后入职的,从下个月开始购买。
3、养老保险:
(1)管理人员(月薪制):一般为入职三个月后购买(2)基层员工(时薪制):一般为入职六个月后购买
(3)时间界定。根据入职时间计算,以每月的15日为分界线,15日(含15日)前入职的,当月为第一个月,15日以后入职的,从下个月开始算第一个月。
四、缴费方式:
1、社会保险公司缴交费用由公司交纳。
2、个人缴交费用由员工个人交纳,先由公司代交,再从本人当月工资里扣除。
五、离职停交处理:
1、当月15日(含15日)前离职的,公司当月给予停交社会保险,当月无需缴交社会保险费用。
2、当月15日以后离职的,公司次月给予停交社会保险,当月需缴交社会保险费用。
六、其它
1、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公司将强制给予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
2、如果员工自愿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可向公司书面申请不购买养老保险,但公司不会给予任何其它补助,如发生任何问题,责任由本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根据相关条例,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如在其它地方购买了社会保险的,可向公司书面申请不再重复购买,但公司不会给予任何其它补助,如发生任何问题,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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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保证提供给公司的身份证件必须是本人真实、有效的证件,如有虚假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给予任何赔偿。
5、员工需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卡回执单》原件给予办理社会保障卡,照相费用自行支付,逾期公司不再给予办理社会保障卡。
6、社会保险卡制卡工本费用由员工自行支付,先由公司代交,后从工资里扣除。
7、在职期间,员工如丢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挂失和补办,相关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离职后员工丢失社会保障卡,由本人自已负责,公司不再为之服务。
8、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的不确认其它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9、在已经购买的医疗保险满十二个月以后,员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购买其它保险险种的(公司没有规定要买的险种),必须向公司申请,经得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但所缴交的费用差额(包括公司缴交和个人缴交费用)由员工自行支付。
10、员工入职时间未达到公司规定时间,需购买社会保险的,须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但所有缴交的费用(包括公司缴交和个人缴交费用)由员工自行支付。
11、员工如需提高缴费基数的,须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缴费基数,但所缴交的费用差额(包括公司缴交和个人缴交费用)由员工自行支付。
12、女员工如有生育计划可申请购买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入职满半年。【2】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3】
在已经购买的医疗保险必须满十二个月。才可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所缴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由公司和个人按比例承担),购买时间一般最长为1年,但在女员工生育分娩6个月后(以出生证时间开始计起)再转为劳务工医疗保险(在此期间,女员工必须完成所需的各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完成各类相关生育费用的报销,逾期不完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3、社会保险所缴交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不给予退回,但可以转移到其它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区和其它工作区域。
14、购买的每种医疗保险必须要满一年的时间,否则不能更改购买其他医疗保险险种。
15、公司将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调整而调整本管理办法。
16、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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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信息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信息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业务经办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文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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