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讲稿

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一级评估报告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备案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备案;

区县分局办理三级评估报告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受理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或区县分局申请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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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齐备、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完整;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相关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通过评审,有专家意见

2、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27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893-2012)。批准形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有效时限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