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五篇材料]

第一篇: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

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xx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zxx办发【2012】

xx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规范化

1.机构设置规范化。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办公室。

2.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要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为把人事型政府工作抓实抓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决定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办公室。

主任:xx局长

副主任:xxx副局长

成员:xxx

xxx

xx

-1-

办公室下设政策法规股,具体处理人事行政复议案件及

日常工作。

4、经费保障规范化。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保

障履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

项职能所需经费。

5.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必要的

办案设备器材。

(三)职能履行规范化

1.受理工作规范化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对现有行政文书格

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文书格式)进行

全面清理,并对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进行修订完

善。

(2)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严格执行首问事项登记

制度、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度、案件引领告知制度;向社会

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文本。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

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经

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

法解决的途径。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100%。

2、审查工作规范化

(l)审查程序规范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范,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

阶段明确、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严格审查期限,提高审查

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2)改进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

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

行书面审查;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

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案情复杂、重大的

案件,要尽可能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

(3)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

关和善后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要

深入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涉及

的法律问题,要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

前提下,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

裁决效果;对裁决执行中的后续事宜,要加强监督指导,把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消除在萌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尝试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3.法律文书规范化

(l)制作规范化。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

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注重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2)送达规范化。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直接

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4.案卷归档管理规范化。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卷整理。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整理案件全部文件材料。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卷内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回证;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及附件(包括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答复通知书及回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行政复议答复及附件;听证通知书及回证;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阅卷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卷内备考表。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

(四)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范化

1.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须在案件办

结之日起巧日内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2.报备材料规范化。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材料包

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案件统计分析规范化

1.按时报送统计材料。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和我市依法行政公报制度的要

求,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2.提高统计质量。统计人员要正确理解统计指标的

内涵,把统计工作与办理行政复议的实际工作联系起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3.做好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要突出工作重点,

注意实际工作“点”和“面”的关系,注意典型事例和案例

的“正”和“反”的关系。统计分析结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实际,把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增强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建设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学习,全面掌握。认真学习《xxxx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得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xx办发„2012‟xx号)和本实施方案,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标准,并自觉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贯彻落实。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时间和进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县法制办。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0年2月25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

1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事项;

(四)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恢复行政复议审理事项;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订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六)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七)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鉴定事项;

(十)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

2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三)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四)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六)组织培训;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应当为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法律类资格考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获得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应的物质条件;

(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

4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十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列明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并注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邮政编码;

(三)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四)委托日期以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

6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被申请人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书真实性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

9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

10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证明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补正期限从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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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是抓思想认识到位,提高服务质量。信访兼干要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在窗口接待期间,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服务思想,热情耐心地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对于咨询问题尽可能当场回复或咨询相关部门并予以现场解答。对于信访类问题,符合政策法规且可以尽快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进行解释,争取理解,要求不合理的或无理取闹的,要在宣传政策的同时予以批评教育;涉及区人社局其他相关业务的,由信访兼干及时与配合部门负责人员对接,由专业部门负责联系、落实、回访并解决群众诉求。

二是抓检视问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