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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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

第三条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政收入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第三章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变动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在本级预算中增加安排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2)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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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