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离不开所得课税这一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而研究所得课税必须明确最基本理论前提———所得概念的涵义。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这一定义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所得课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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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