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发[1998]2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运用规范和科学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和手段,为委托方代办有关人事业务事宜。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法规性、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性工作。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流动(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新型人事管理服务方式。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颁照,或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所界定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第五条人事代理机构一般只受理辖区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流动人员个人,既可1在户籍所在地委托人事代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委托人事代理。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人事管理是规划、设计。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国家人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委托单位的人事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制定人事发展规划,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解决委托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供求信息咨询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帮助选聘人才;为人才提供岗位信息,推荐择业。

(三)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四)流动党员管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五)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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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合同)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