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篇

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11-12【大中小】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8〕149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设立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投入必须通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扶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与应用

(三)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高/中费方案示范项目

(四)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五)支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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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节能降耗。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