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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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