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9〕10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或未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补报后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汇总各中央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计划内容不明确、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与采购单位沟通,确保采购实施计划的准确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集中采购机构应拒绝采购项目委托。

三、调整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制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类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大额采购仍应当实行集中单独采购。中央单位若采购同一品牌型号、配置和服务相同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在与协议供货商未达成低价购买的情况下,或者中央单位所在地无协议供货商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网上竞价。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供应商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网上竞价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协议供货范围内项目采购或者货物规格、标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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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事项,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中央单位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方案应当报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建立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集中采购机构和设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分别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季度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表(附件5)和部门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表(附件6)。年度终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次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财政部,财政部组成考核组对集中采购机构全年工作进行考评。

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优势,分别从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建立不良行为社会公告制度,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