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及所属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市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省制定的市级财政分配政策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履行公共财政职责。
3.编制年度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4.制订财政和预算收人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人,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收人;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5.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预算外财政专户和各项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和政府债务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6.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拟订和执行需要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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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1.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2.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