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员办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塔河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批准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对县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刚性执行预算的原则。县本级年度预算经县政府审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极特殊情况,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照预算执行中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其他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部门预算和专项追加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实行县财政局例会审核制、县政府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制以及县政府办公会议确定制。

二、资金支出范围

(一)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国家或省安排的专项支出;

-1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并向人大报告,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正式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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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预算。为增强部门预算的计划性和完整性,各部门(单位)在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财力水平,将确定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部门正常支出需求,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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