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丽水市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丽水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市本级自2016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社保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2017年12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对我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财政专户社保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发挥社保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明确了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范围
本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社保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其它社会保障资金。
(二)参与对象
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范围为经财政部核准的市级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三)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方式
社保资金存放方式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财政部门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社保资金。
(四)社保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社保资金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一般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五)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参与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四、《实施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社保处,联系电话0578-2669260、266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