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造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河南省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工程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二)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地的林业职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资金专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由县级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林业厅对全省财政补贴造林和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补贴对象
纳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和县级造林规划设计范围,使用良种壮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乔木林,且造林面积不小
1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地承包经营者等造林主体。
三、补贴标准
1、造林直接补贴。指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实施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造林直接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200元。主要用于人工造林的苗木、整地、栽植、看护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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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省林业厅和财政厅负责稽查。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造林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造林合同规定支付造林补贴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克扣造林主体直接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河南省林业厅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