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
一、基本特征及性质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清洁生产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
所谓清洁生产,指企业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所称重点行业,依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
三、支持范围和支持重点
支持范围:
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支持重点:
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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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企业义务及注意事项
接受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承担披露清洁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的义务。披露时,企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除外。
清洁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清洁生产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清洁生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