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全]

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气发[2006]214号

所属各部门:

2006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配套政策和”十一五”科技计划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这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科技部分别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等三个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也在修订中将很快出台),文件中有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较以前有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人员费支出、管理费提取和经费结余处理等方面),对今后科研课题乃至研究所的经费使用管理都将产生深远影响。现将以上四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政策,切实加强我所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人员应充分重视课题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核批。课题决算应由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共同编制,并以财务帐面数字为准。

研究室及课题组等核算单位可设置专(兼)职核算员,作为研究所管理部门的延伸,协助加强课题经费的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科研人员应在符合课题预算的前提下,在文件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其中:

1.课题协作费(含所内课题互转)。课题拨款以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参加单位(人)为准,并附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此外,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属于服务费范畴,而不是课题经费的分解和转拨,应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对方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报销。

2.人员费与劳务费。国家专项科研经费课题中不得支付我所科研人员(含所项目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经费奖励金、发表论文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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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