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2]4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

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

重点旅游规划项目;

(二)

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

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四)

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

第五条

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

(一)

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

(二)

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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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