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设立用于支持三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和地方财政拨款资金。地方财政将依据中央财政拨款金额比例,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套资金支持我市医疗、卫生、科研、教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可再生能源资金专户,将可再生能源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和地方财政拨款资金转入可再生能源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几方面领域:

(一)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应用;

(二)太阳能空调建筑中应用;

(三)设置专项经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可包括应用、示范、推广、引导、补贴、补助及奖励等经费开支

(四)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示范工程实施后,对于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效益突出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以重点奖励。

(二)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示范工程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提供本地区建筑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服务机构。

(四)已享受省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再享受中央资金和我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支持,但只是已享受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扶持的项目仍可继续享受中央资金和本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支持

第六条申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

(一)三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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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