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城函[2006]605号【发布日期】

2006-09-15【生效日期】

2006-09-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6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117号)分阶段检查的要求,为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根据建办城函[2006]117号文要求,互查工作重点对风景名胜区近一年来在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规划编制与报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化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

采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单循环互查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检查组之前,首先完成自查工作。互查省份名单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与各地协商确定。

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考评和资料查阅三部分。

三、检查时间

综合整治互查时间集中安排在2006年11月至12月份,具体时间由检查小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备案。

四、人员组成

为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要求每个检查组由一位厅(局)级领导带队,成员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本地区内风景名胜区的业务骨干3至5人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互查工作是对明年综合整治全面检查验收的一次情况摸底。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明纪律,实事求是,切实取得实效。检查期间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建司联系。

(二)互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小组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和检查结论形成书面报告,并附考评打分表,于2006年12月底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电话:李振鹏010-58933014

安超010-58934361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互查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e7%9f【发布单位】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城函[2006]117号【发布日期】

2006-03-07【生效日期】

2006-03-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景区面貌进一步改善,景区服务更加规范,景区管理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今年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第四年,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明年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2006年整治工作仍然以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加快规划编制与报批、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整治工作后进单位。各地和各风景名胜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整治标准,在搞好普遍整治的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力争在重点整治领域和薄弱环节改进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2005年在黄山召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将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三个步骤:

(一)自查。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

(二)互查。2006年

8、9月份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同志,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各地展开互查

(三)督查。根据检查情况在适当时间,我部将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工作差距较大的风景名胜区进行督查。

三、严格掌握标准

综合整治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统一考评标准,严格把握考评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求真务实。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5、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规范上报材料

今年,各地综合整治自查工作的汇总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城建司,不再附景区单独材料。文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拆除违章建筑面积、处理违章案件等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二)景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推荐名单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考核档次

五、表彰奖励

2006年综合整治表彰限于专项成果,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列入专项的评选范围。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设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今年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三年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既要确保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又要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有所突破,真正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自查报告,请于2006年8月10日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莉,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颁布者:建设部办公厅颁布日期:2000-05-11实施日期:2000-05-11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六、考核办法建设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试,根据航空遥感测试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城区),由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地,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舒适的园林城市,是全社会性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要做到认识上真正统一,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一位,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园林

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让百姓满意,让市民高兴。

附件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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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投融资情况等有关资料);

7.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