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要加快建立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与运作机制,力争在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

系。着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上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轨工作的指导检查,限定转轨时间,尽快完成任务。

四、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对财政专户自查自清工作,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要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2011年,财政部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对地方自查自清工作进行检查。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归口管理工作。要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实现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要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要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健全财政国库机构设置,推进机构业务整合,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能。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严格按制度规范设置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要严格财政专户与国库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超期滞留;禁止违规将库款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禁止违规将库款调入财政专户投资理财,禁止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由违规将库款调入地方商业银行,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建立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借款资金安全。

六、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布置,集中开展一次对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的检查梳理工作,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同时,要加快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来约束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篇: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2010年07月14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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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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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做好支农资金监管的总结和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财务管理部门要随时了解各地支农资金使用和监管动态,及时认真总结、推广当地支农资金使用与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要总结好在创新资金监管机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农和农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宣传,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