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必须从我区区情出发,顺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区区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培训促就业的方针,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因地因人而宜,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快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把建设资金审查关。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状况,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时。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及自治区统一制定和推行的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农民工,认真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岗中、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执行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履行对农民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的义务。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依法按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同行业、同工种的职业技术资格等条件,应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全区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要制定中长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规划,建立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要成立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大力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要加快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规模开展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就业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农民工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业技能要求偏低的职业(工种),要从方便、实用出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后续扶持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新型农民培训工程”等培训项目时,要注重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的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培训计划。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整合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基层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及时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把“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中用于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捆绑使用,整体推进和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要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对贫困学生生活补贴政策。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要建立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合理规划布局。人口较多的县(市)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培训)中心。要在各县(市)教育结构调整中,利用闲置的原有教学场地和设施,整合县级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县级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建设。要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要实施农村职业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工程,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要广泛发动和挖掘社会各类人才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聘请各类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有绝技绝活等一技之长的人才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对从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人员经费给予补贴。要支持和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发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的适用性培训教材,以购买教材开发成果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教材开发、编写、印制等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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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