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的通知

茂财企[2009]17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家电资金办法通知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

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具体品牌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确定。补贴产品最高限价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二)补贴对象。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

的13%给予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1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户口薄、身份证、发票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一是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销售与购买两个渠道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确定补贴对象,并负责兑付补贴资金。

(三)各乡镇财政所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编制“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包括电子文档),每旬汇总一次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汇总表报送地级市财政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

四、补贴资金拨付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农业人口、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测算确定各市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二)补贴资金拨付。按照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及时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50%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预拨到市,其余50%根据家电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预拨的补贴资金分解到各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并通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账户。

五、补贴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

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并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六、加强领导

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篇: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试行)附件1:

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试行)

为加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简化中间环节,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等10部委印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结合我省家电下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资金实行销售网点垫资兑付。我省农户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到我省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现场填报《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销售企业核实无误后,先行垫资兑付补贴。农户拿到补贴后,现场在申请表上签字按指纹确认。若因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在购买时当场领取补贴的,可以由购买人本人在15日内补齐手续后到销售企业兑付补贴。

二、销售企业信息录入。销售企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自销售之日起2日内登录全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产品销售信息并进行网点代理补贴审核。

三、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送审。已垫付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应按每台(件)补贴产品装订成册,资料包括:

1、农户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农户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证明购买人为农业户籍的户口本(包括明确注明职业为农民的户口本)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农户身份的还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4、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四、垫付补贴资金的结算。各县(市、区)家电下乡联席办应当成立补贴审核小组,小组成员可由财政部门或经贸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销售企业应当定时按次编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纸制材料要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由县级补贴审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计。审核小组根据销售企业提交的材料和汇总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家电下乡网上进行相应操作:

1、购买人身份证明是否农业户籍与发票姓名是否一致;

2、销售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是否准确无误;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县级补贴审核小组按批次与销售企业结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并在收到银行支付回单后及时进行网络操作。

五、资料保存与监督检查。审核小组要妥善保管归档补贴资料,定期对已补贴农户进行电话回访,确保补贴行为真实、正确。家电下乡联席办要负责对销售企业的补贴兑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此前家电下乡资金补贴申报程序和兑付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本文由cj31yj1nbq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省财政先行垫付。第十三条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进行初审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第十四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

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

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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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