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七条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八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九条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

第十条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的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每年对评标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有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的;

(六)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的;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第十九条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一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各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市财政委员会信息提供日期:2014-04-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

第七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第十四条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评定分离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定标可适用自定法:

(一)属于政府采购品目中的下列项目类型。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实验室教学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货物项目,水利、防洪、交通运输等工程采购项目,专业咨询、规划设计、课题研究等服务项目。

(二)经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复杂性、专属性、专业性及特殊性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定性评审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不得采用自定法。

第十六条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服装、家具等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应当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同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取定标方法:

(一)评审方法为最低价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二)评审方法为定性评审法的,采购人应当选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三)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七条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印刷出版、培训等标准统

一、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选取商场供货或预选的采购方式。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商场供货或预选不能实现时,可采用招投标评定分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采用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定标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目录》(附件1)选择采购项目所适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三章评定分离项目的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项目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采购需求中应当明确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流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采购人不得再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提请澄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疑。答疑事项改变已公告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招标机构需将修改事项在投标截止前3日告知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可以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派代表进场介绍项目情况或者解答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但不得在现场停留和参加评审且不能发表干预专家评审的不当言论。

对于金额较大、专业复杂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可邀请国内一线专家通过互联网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对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二十五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方法适用自定法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成定标委员会:

(一)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人的中层管理人员、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等组成

(二)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与所采购项目对应的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

(三)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采购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由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采购人的行政首长、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与所采购项目对应的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当日由采购人从2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采购人行政首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无需随机抽取。

采购人自身人数无法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可委托招标机构申请随机抽取与政府采购项目对应的专家参与组成定标委员会,但定标专家比例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定标委员会组成后,采购人应当推选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项程序。

第二十七条定标委员会成员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八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回避。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环节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参加同一项目的定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同时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等部门人员组成2人或2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施自定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后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定标:

(一)直线票决法;

(二)集体议事法;

(三)累积投票法

第三十条直线票决法分为一次票决、逐轮票决、先票决后抽签和先票决后竞价四种方式(票决计票规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2)。

定标委员会成员所有投票及意见均采取实名制且应当进行书面记录,作为定标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集体议事法是指,定标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决策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全部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累积投票法是指,定标委员会每个成员都持有等同于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100倍的分值,定标委员会成员既可用所有的分值集中投给某一个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也可将分值分散投给全部或者部分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按最终得分多少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定标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书面记录、定标报告在采购人内部网站或者内部公共办公区域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环节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报告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定标方法为抽签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在评审结束的当日,组织抽签小组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抽签小组原则上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和项目评审组织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织人是指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定标方法为竞价法的采购项目,在评审结束后首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的二次竞价的价格不能高于首轮投标报价。

竞价小组原则上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和项目评审组织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定标方法为自定法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由招标机构统一受理。

原则上由被质疑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质疑涉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定标活动等内容的,或者涉及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由采购人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并将答复同时抄送招标机构。

质疑涉及由招标机构审核确认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及评审程序的,由招标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对实施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政府采购公正度评价制度,由采购人、招标机构、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政府采购各参加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进行评价。公正度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等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案件调查、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公正度评价制度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评定分离过程中的行为加强监督。采购人在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质疑投诉项目,或者质疑投诉事项已超出采购人、招标机构及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主管部门启动政府采购联席会议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质疑投诉涉及采购人、招标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三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

深财购〔2005〕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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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